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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交付?套内使用面积交易?《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23 12:35:53文章大神:小罗代言米乐体育app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

  据征求意见稿提出,制订本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

  据征求意见稿提出,制订本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

  本规范的制定是对住宅项目的强制性要求,适用于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另外,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2.2.5设置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应低于表2.2.5的规定。

  1 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

  2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

  3.2.3居住街坊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碍衔接。

  1建筑高度不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建筑高度超过18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一致,不应采用螺旋楼梯或弧形楼梯;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10m;

  5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1.2住宅建筑结构一定要进行抗震设计,且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住宅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7.2.4 除有余热废热可利用或热泵项目外,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集中供暖系统。对于确实需要采用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项技术经济分析。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础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实施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1.0.4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对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2.1.2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

  2.1.5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

  2.2.4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2.2.5设置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应低于表2.2.5的规定。

  2.2.6标准工况下,典型新建住宅建筑供暖与空调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2.2.6中的规定。

  2.2.7住宅供气压力的波动不得影响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燃烧,室内天然气管道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1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

  2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

  2.4.2严禁未经设计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

  2.4.4用户不应自行拆改或占用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

  3.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1的规定;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1-2的规定。

  3.1.2城镇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3.1.2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且不应降低周边住宅、幼儿园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时,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1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该少于0.50m2/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该少于0.35m2/人;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该少于1/3,其中应设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2.2居住街坊内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与住宅建筑单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系统相联通。

  3.2.3居住街坊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碍衔接。

  3.2.4城镇住宅室外场地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0.2%;当自然坡度大于8.0%时,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m时,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m。

  3.2.5城镇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住宅室外场地高程设计应有利于合理组织排水,并满足住宅建筑防洪排涝的要求。

  3.3.1城镇住宅项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设施服务半径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

  3.3.2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设施。

  3.3.3城镇住宅项目应配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4.1.5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

  4.1.7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住宅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1.8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本规范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4.1.9厨房应设洗涤池、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灶具、排油烟机预留安装位置。

  4.1.10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11卫生间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和顶棚应设置防潮层,卫生间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4.1.14厨房、卫生间、阳台和户门的门槛高度及同层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15mm

  4.1.15套内入口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2当楼梯两侧均靠墙时,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3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2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保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9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

  4.1.21农村住宅采用室外厨房时,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并应设有屋盖。当厨房采用燃煤和燃柴时,应设燃料存放空间,且存放空间距燃煤、燃柴灶炉不应小于1.0m。

  .3.3卧室、起居室、厨房应有自然通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0%,并不应小于0.6m2。7

  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家居配电箱的铜芯进线的住户,家居配电箱的铜芯进线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并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7.4.2住宅家居配电箱套内供电回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7.4.4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应急/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7.4.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对应的防雷措施。其他在有几率发生地闪电地区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对应的防雷措施。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设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或居住小区时,应设安防监控中心和消防控制室。

  多层农村住宅建筑屋顶的天线、金属烟囱、金属构筑物应与屋顶接闪带(网)可靠连接且通过专用接地线与大地进行连接;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300kg,轿厢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来自青海省玉树市的20位小卓玛、小扎西和多位教师日前受邀到京参加研学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帮扶办公室、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以及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为玉树师生举办了欢迎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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